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管理制度化,增强教职工事业心、责任感,建立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师考勤制度
(一)教师应为人师表,言传身教,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按时上下课,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教师应按时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及集体活动(教职工大会、教研室活动、学术报告、政治理论学习等)。
(三)每周四下午为学院例会时间,要求全院教师按时参加,因病、因事、因公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按程序向有关领导请假。
(四)无故不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的,视同旷工1天/次;迟到或早退的按旷工1天/2次计算;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者,视同无故缺席,按旷工处理。
(五)每位教师必须保证联络方式畅通。若因联络方式不畅通接不到通知,未能按指定时间完成相关工作,一学期累计三次,取消该学期评优评先资格。
(六)教师考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由教师本人签到。
(七)教师请假由书记、院长审批。
二、行政人员考勤制度
(一)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
(二)行政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学院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不在工作时间干私事及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行政人员实行严格日常考勤,实行请销假制。请假由书记、院长批准。
(四)凡因病不能坚持工作,一天以上者,必须凭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五)行政人员无故缺勤的视同旷工;迟到早退的按旷工1天/2次计算;半小时以上视同旷工;长期病假按学校有关政策处理。
(六)行政人员请病假或事假的,除安排好代理工作的同事外,需严格办理请销假手续,并告知党政办公室并保持联系。
三、请假手续
(一)凡需请假者,本人均应填写请假单和有关证明,按批假权限,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职休假。
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院负责人审批;请假4-6天的由本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请假人持批条到本院备案后生效;请假7天以上,由本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同意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请假人持请假批条交本院备案后生效。
中层领导干部请假需经组织部审核同意,校主管领导审批;党内中层正职报校党委书记审批,行政中层正职报院长审批。在岗教学人员请假,应经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请校主管领导审批;请婚假、产假还需计生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按上述审批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二)因急病或紧急事情来不及事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委托别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但事后本人仍要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三)学院根据需要,可查阅请假者病历或检验有关证明,如发现弄虚作假,按旷工处理。
四、考勤方法
(一)严格按学校作息时间和学院相关规定考勤,考勤时间为上午和下午上班后5分钟内。
(二)考勤由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应该如实记录教职员工到岗、离岗时间和请假时间。
(三)凡属下列情况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课(上班)者;
2.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别人请假、续假,但未经批准擅自不上课(上班)者;
3.请假期满不及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课(上班)者。
(四)考勤结果和年终考核、绩效工资、评优表先挂钩。
文学院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