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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 | 平顶山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平学院行〔2021〕120号 平顶山学院关于印发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9文章来源:平顶山学院教务处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环节,也是本科生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资格审定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切实做好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工作,规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各个环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毕业设计。本科毕业设计一般是指工科类、艺术类等专业的本科生毕业之前,在教师指导下根据选题的客观条件,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理论和技能,以设计作品、设计代码、影视创作等方式呈现科研实践训练成果的表达形式。

第四条 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是指本科生毕业之前,在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学科专业知识、理论和技能,独立开展学术研究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科研与实践训练,并以论文形式呈现的科研训练成果。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意义。毕业设计(论文)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全面检验,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科研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2.组织协调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3.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考核、抽检、评估、推优、总结等,监督检查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

第八条 学院主要职责

1.成立由学院相关领导、教研室主任、教科办主任等人员组成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落实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2.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研究制定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实施细则、评分标准、撰写规范和工作方案。

3.召开毕业设计(论文)动员大会,组织师生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及要求,安排必要的毕业设计(论文)专题讲座。

4.定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和质量,做好初期审核、中期检查和答辩检查,协调处理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中遇到的问题。

5.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推优、总结和文件归档工作。

6.组织和落实省、校、院毕业设计(论文)抽检和整改工作,从选题、质量、专业能力、撰写规范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

第九条 教研室主要职责

1.确定指导教师,组织选题,审查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情况。

2.组织开题报告,检查学生对课题任务、要求和进度的落实情况。

3.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情况。

4.召集指导教师会议,研究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5.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十条 指导教师选任

1.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或具有相应职称,有一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2.鼓励各学院聘请校外合作单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行业教师参与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应事先进行资格审查、制定指导计划。学院应为有校外行业教师指导的学生配备校内指导教师,且双导师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第一指导教师必须为校内指导教师,校内外双导师共同落实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工作。

3.每位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超出人数应由学院指派给其他具备指导资格的教师。若教师指导学生超过10人,应经过学院严格审查、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职责

1.立德树人、言传身教、遵守学术规范、培养综合素质。加强学生诚信和学术道德教育,对研究方法、学术与论文规范进行指导,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研究分析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2.指导学生选题、开题、确定任务及进度安排,指导学生收集与选题有关的资料和文献。

3.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质量,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原则上每周与学生交流讨论不少于1次),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困难。

4.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创作(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准确客观地评定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给出针对性、专业性的评语,明确指出毕业设计(论文)的优点和不足。

5.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准备工作,同时协助学院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预审。

6.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查重检测及学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优工作。

7.指导教师是查处毕业设计(论文)抄袭、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过程的跟踪指导,并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8.接受学院的考核。按照学校的总体要求,定期填报相关进度材料、接受过程检查和毕业设计(论文)抽查,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

第十二条 学生职责

1.遵守学校和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相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各阶段工作。

2.积极主动与指导教师联系,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情况,并听取指导教师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

3.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综合应用所学理论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的学习、研究与实践,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深化理论知识理解,提高专业技能。

4.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培养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严谨的科学作风。

5.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三章 选题与开题

第十三条 选题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创新性、可行性。

2.选题应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难度、工作量适当,体现专业综合训练要求,确保每年至少有60%以上毕业设计(论文)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每届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应有较高的更新率,新选题目比例不低于85%。

3.毕业设计(论文)应要求学生一人一题目,不允许多位学生同选一个题目。多名学生可共同完成大型、综合性题目,培养学生团队意识和协同工作能力。由多名学生共同参加完成的课题,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并在研究内容和题目上加以区分。鼓励征集或应用来自于社会、企业有关的实际工作课题,组织学生分工协作有针对性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或完成工程技术项目。

第十四条 选题程序

1.毕业设计(论文)在选题方式上实行指导教师和学生双向选择。学生除了在指导教师提出的课题中进行选择外,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及实习单位实际情况自行拟定题目。学生所拟题目应与本专业密切联系,且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同意和学院审批后方可选用。

2.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提出后,由指导教师陈述课题来源、课题性质、主要内容、难易程度等,教研室将讨论通过题目提交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指导教师拟定的课题和学生自选课题逐一进行审核,确保选题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并保障选题质量。

4.题目一经选定,中途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变时,须经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变更。

5.确定选题后,指导教师填写并下达任务书,学生根据任务书撰写开题报告书。开题工作须在下发任务书两周内完成,学院应结合专业特点组织开题报告会,以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

6.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题者,视为放弃毕业设计(论文)资格。

第四章 评阅与答辩

第十五条 评阅要求

1.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撰写)完成后,首先交由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对撰写规范、学术水平、设计(论文)质量等进行评价,在《指导教师评语表》中填写评语(不少于100字)和成绩,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2.在指导教师同意答辩的前提下,教研室指定评阅教师(除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阅,在《评阅教师评语表》中填写评语(不少于100字)和成绩,确认其答辩资格。

3.评阅教师应在答辩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教研室要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学生,督促学生修改。

第十六条 答辩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由学院答辩委员会主持。答辩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及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主席1人,均须为我校在岗教师。

2.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答辩小组,答辩小组须由讲师及以上人员担任,每组不少于3人,其中组长1人。另设答辩秘书1人,单独选派,须为我校在岗教师,负责答辩过程中的记录与资料整理等工作。

3.可聘请行业教师(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作为答辩小组成员(非组长)参加答辩工作。

4.为保证答辩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上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度,即指导老师不参加本人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答辩程序

1.答辩前,应审核学生答辩资格,并公布答辩会场基本信息,包括答辩时间、地点、学生、答辩小组组成及答辩秘书等。通过资格审核后,学生在答辩前将毕业设计(论文)的所有材料送交给答辩小组审阅。答辩小组成员应了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内容及指导教师的评语,并事先准备好一定数量且具有深度和广度的问题。

2.答辩时,答辩小组组长介绍答辩程序及要求,学生陈述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方法、过程、结论、不足及待努力方向等,答辩小组提问,学生现场作答。

3.答辩后,答辩小组研究讨论答辩结果,依据评分标准给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答辩小组应为每位参加答辩的学生写出不少于100字的评语,由答辩秘书记录并填写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表。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总评成绩以指导教师评分(30%)、评阅教师评分(20%)、答辩成绩(50%)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最终评定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0~59)。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研究制定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争议的答辩成绩,学院应组织二次复审答辩。

第二十二条 对答辩不通过的毕业设计(论文),学生在不更换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前提下,可根据毕业设计(论文)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学生本人可再次提出答辩申请,重新获得答辩资格后方可再次答辩。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不含辅修),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重修。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前期部署。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启动后2周内,各学院完成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方案,并开展学生资格审核及自查工作,对于工作初期存在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掌握并处理解决。

第二十五条 中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到中期时,要对教师指导情况、过程档案完成情况、设计完成情况、论文撰写进度等进行检查,按照学生自查、教师检查、学院普查的方式开展,并形成中期检查报告,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后期总结。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时,学院须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数据统计、成绩分析、经验总结,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学校、学院、教研室三级管理责任制。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进行质量监控和检查,各学院、教研室要对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严格把关,答辩小组要对毕业设计(论文)整体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指导教师是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发挥各学院督导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全过程质量监控的作用。各学院要检查各阶段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情况并保存原始记录,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毕业设计(论文)均须使用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查重检测,合格毕业设计(论文)的重复率不得高于30%。杜绝弄虚作假和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否则,一经查实,除毕业设计(论文)以零分记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教务处在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开展校级抽检工作,组织校外专家对抽检毕业设计(论文)进行盲审,抽检结果向学院反馈,学院对存在问题毕业设计(论文)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原创性。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追究其失职责任,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对参与购买、代写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第八章 评优评先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每年组织校级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选。在满足评选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各学院可制定评选细则。

第三十四条 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要求

1.评选基本条件。毕业设计(论文)查重率不超过15%,成绩总评为优秀。

2.评选比例。学院按不超过毕业设计(论文)数量8%的比例进行推荐。

第三十五条 校级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评选要求

1.评选基本条件。本届所指导的学生中有一定比例的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为优秀。

2.评选比例。学院按不超过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人数10%的比例进行推荐。

第九章 档案管理与成果转让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全部结束后,各学院应将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材料和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材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材料包括:档案袋及封面、任务书、开题报告书、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评语表、答辩记录表、评分表、中期检查表、论文定稿和设计资料、查重检测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 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材料包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制度、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及质量评价标准、选题汇总及审批材料、选题分析、教师指导情况汇总、中期检查、答辩组织、成绩统计分析、评优材料、工作总结、专项检查和整改材料、成果应用推广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寄出校外发表,成果转让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

第十章 经费与工作量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包含在各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中,主要用于学生制作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料费、论文打印费、图纸、光盘刻录、实验耗材、校外专家参与答辩的评审费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核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平学院行〔2007〕52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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