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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 | 平顶山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平学院行〔2021〕91号 平顶山学院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教学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6文章来源:平顶山学院教务处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以下简称“认证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学院各本科专业。

第二章 评价内涵

第三条 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是从特定的目的出发,根据一定的标准,通过特定的程序对已经完成或正在从事的工作(或学习)进行检测,找出反映工作(或学习)进程的质量或成果水平资料或数据,从而对工作(或学习)的质量或成果水平做出合理的判断。

第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一)学生中心

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培养目标和全体学生毕业要求的达成进行资源配置和教学安排,并将学生和用人单位满意度作为专业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产出导向

强调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实施以学生接受教育后取得的学习成果为导向,并对照毕业生核心能力和要求,评价专业教育的有效性。

(三)持续改进

强调专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和持续改进机制,能够持续跟踪改进效果,并用于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涉及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三个层面,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的体系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的体系结构图

(一)三个层面评价的区别

1.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重点关注培养目标的要求与毕业生实际表现是否吻合,是从宏观层面上描述人才培养质量的达成情况。

2.毕业要求达成评价重点关注某届毕业生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发现学生能力短板,改进培养方案,是从中观层面上描述人才培养质量的达成情况。

3.课程目标达成评价重点关注修读该课程学生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发现教学短板,改进课程质量,是从微观层面上描述人才培养质量的达成情况。

(二)三个层面评价的联系

1.人才培养目标是毕业要求的顶层设计,毕业要求是对培养目标的分解,课程目标是对毕业要求的细化。

2.课程设置应能支持毕业要求的达成,毕业要求应能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

3.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基础,毕业要求达成是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的前提。

第三章 组织分工

第六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二级学院院长责任制。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二级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等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细则。成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小组,定期对人才培养目标达、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工作小组由专业带头人、二级学院教学督导、校外行业专家、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骨干教师以及行业教师等构成。

第八条 各学院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定期开展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及时收集和整理反馈数据,并对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分别形成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报告。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审核,归纳总结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提出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改进的建议和意见,并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四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

第九条 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平顶山学院及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及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十条 评价责任人和评价主体

二级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责任人,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的具体实施。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主体涵盖专任教师、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校友、用人单位和行业部门、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一条 评价方法

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学院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和座谈会等。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每届学生进行一次,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报告,学院找出专业在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实施方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为修订本专业培养目标提供指引和依据。

第五章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国标》及“认证标准”、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质量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十五条 评价责任人和评价主体

二级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责任人。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小组,包括二级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二级学院教学督导、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评价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六条 评价方法

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的分解,一般可分解为若干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一般应包括定量分析法,具体以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要求为准。毕业要求分解的每个指标点由对应的模块课程支撑,模块课程包含的每门课程按照对指标点贡献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值”,再根据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毕业要求达成情况。最后,将此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评价周期

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每学年开展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形成“**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形成分析报告,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学生活动导向的弱点,进行必要的整改,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实施方案、第二课堂等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四年调整一次专业毕业要求。

第六章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条 评价责任人和评价主体

课程团队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责任人。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主讲教师、二级学院教学督导、专业带头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一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含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在课程考核结束后进行,结合课程成绩分析一并完成。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是否达成,及时反馈给课程教学团队,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了解课程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等;帮助教师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找准课程完善和提升空间,推进课程教学改革。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在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文档,包括评价实施方案、评价过程材料、评价报告、整改材料等,由二级学院整理存档,要求材料完整、可追踪,并按照专业教学资料的要求进行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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