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要渠道,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公共课课程教学协调和管理,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公共课教学由开课学院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应当以培养方案为基础,以各学科或类别的培养目标和学位授予基本要求为依据设置。课程内容应当覆盖本学科或类别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应当体现不同培养层次的连续性。课程开设要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要求。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并统一开设;非学位课可以按二级学科或按研究方向设置,并要结合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将其它学科、专业相关的选修课列入。学位课应全部在课程学习阶段采用课堂授课的方式完成。非学位课可采用教师讲授为主,教师辅导研究生进行研讨为辅的方式进行学习。学位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考查方式进行。已为本科生开设的课程不能作为研究生课程。
(一)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由公共课和专业课组成。公共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政治理论课和第一外国语等课程为公共必修课。专业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必修课由学科通开课和学科方向课组成,专业选修课由学科方向课和研究方向课组成。学科通开课的所有课程为专业必修课,学科方向课的课程可根据学科方向和培养需要确定为必修或选修,研究方向课研究生可根据导师建议选修。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类别参照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或参考性培养方案确定。
第五条 研究生因欠缺所在学科或类别硕士或本科层次专业知识,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有关课程。研究生补修的课程为必修课程,给予成绩认定,但不计学分。
第六条 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目录列出的课程属研究生课程,以16个计划学时计1学分。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和本科生课程应有明显区别。同一专业本科生课程不得作为研究生课程,类型相同但深度不同的课程,应在名称上加以区别。跨专业招收研究生,需要补修的本专业课程,只能作为补修课程处理,不能将该课程作为研究生课程。
第八条 连续3年无人选修的课程,应从专业培养方案中删除。
第九条 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培养学院需要对非公共课程的其他专业课程进行修订,应组织相关专家(建议有国家或省相关学科评议组或专业教指委成员参与)进行专家论证,并撰写《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说明》与《专家论证意见》,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章 培养计划制订与选课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应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在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中填报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审核后,各学院进行审核。培养计划制订须在新生入学1个月内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订并审核后不再进行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在不减少原培养计划总学分的前提下,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导师和学院批准后提交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和中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研究生应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培养计划中的学位课程,应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目录中的学位课程确定。列入培养计划的非学位课程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
第十二条 选课人数少于3人,原则上不开课(专业招生人数少于3人的除外)。
第十三条 非外语专业研究生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且PETS-5达到合格标准(笔试≧60分,口试≧3分),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笔试成绩≧500分,或雅思(学术类)考试成绩达到5.5分,托福(TOEFL)考试成绩达80分,可以在开课后3周内,申请研究生英语课程免修,研究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导师与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可免于听课直接参加考试,成绩在70分及以上(不含平时成绩)记入学分;如果成绩不足70分则认定为该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进行重修且不得再次申请免修。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修读实行网上选排课制度。研究生处负责公共课选排课管理,学院负责专业课选排课管理。在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完成的前提下,各学院使用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依据“培养计划选择该课程的学生”的方式,系统自动安排上课学生。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根据每学期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中发布的对应课表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自己培养计划中已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缺考者成绩记为零分。
第四章 课程管理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管理的主要依据,所有课程应有教学大纲,列出课程属性、学时、学分、主要教学内容、重要知识点、考核方式和范围。
第十七条 1门课程一般应在1个学期内上完,不设跨学期课程。个别课程若学时过多,不能在1个学期内上完,可按其内容的相对独立性分为若干门课程。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选聘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学位课一般由研究生导师担任。更换任课教师应征得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学院应对初次担任主讲教师者进行教学能力审核。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总体要求
研究生任课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坚持立德树人、崇德修身、以德施教,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和考核。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充分发挥教书育人作用,结合课程内容,体现伦理道德、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人文或科学素养等方面内容,应遵章守纪,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弘扬正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言论、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宣扬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一经核实,将交由公安机关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记录、教学评估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或无故调停课、无法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者记入教学事故,取消其任课资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勤要求
列入当学期研究生课程安排的课程应按时开课、按时上课,任课教师不得迟到早退、随意停课、更改课程核心内容或授课周期,不得找人代课。
(一)课程排定后因故需停课或更改授课计划的,任课教师应于选课开始前1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同意备案并及时通知选课学生;
(二)课程教学过程中因故临时停课或临时更改授课周期的,任课教师应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最迟于当次课程开始前一天通知选课学生;
(三)每学期每门课程的因私调课率不可超过10%。
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反上述考勤要求者,将记入教学事故。
第五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登记
第二十三条 考核方式
(一)学位课程必须以考试方式进行,非学位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各种形式的考核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保留相关材料。
(二)课程考核方式和范围按教学大纲执行,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创新实践、学术报告与研讨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命题与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应检查研究生掌握所学知识情况、考核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的难易程度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把质量关。
(二)课程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学位课程70分为及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及格,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三)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上报成绩。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实施
(一)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1周内进行,或安排在期末2周内进行。考核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实施,研究生处协调、检查。无特殊理由不允许变动考核时间,如确需变动,必须经学院和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调整。凡以研究报告等形式考核的课程,必须在本学期规定时间内完成,否则本次考核无效,成绩按“0”分记。
(二)学生在某课程学习中未经允许自修但课堂学习缺勤(含请假)达到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或未申请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本次考核,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
(三)未办理修课手续自行听课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六条 缓考和重修
(一)研究生已经参加完成或基本参加完成有关课程的学习,但因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研究生本人必须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下一学年该门课程的考核。缓考成绩按正式考核的成绩处理。
(二)研究生经批准未参加有关课程学习,需随下一届研究生重修该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的成绩处理。
(三)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实行重修制。
申请重修程序为:研究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办理相关重修手续。无故或虽有原因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有关课程学习,不得重修,成绩按“0”分记。
重修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重修(成绩按“0”分记)。
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进行重修,不得改选其他课程;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选择重修或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即可。
第二十七条 考核纪律
(一)研究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与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审核后方可缓考。
(二)违反考核纪律者,成绩按“0”分记,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成绩管理和材料存档
(一)本学期课程应在本学期内考试完毕,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需由任课教师写出情况说明,学院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2周内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完成填报课程成绩、提交成绩,逾期未完成,或存在成绩填报错误,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者记入教学事故。
(三)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本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做好研究生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主要教学用书及资料;研究生开课计划、课程表;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考试样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成绩单、学生答卷;教学检查及课堂评价材料;反映课程改革与建设的经验总结材料、教学研究论文、获奖材料复印件;优质课程建设材料等;
(四)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档案由课程主要任课教师负责收集、归档,教学档案材料保存在课程承担单位;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档案由任课教师负责收集、归档,教学档案材料保存在培养学院。
(五)教学档案材料由开课学院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3年。
第六章 教学检查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的日常教学检查由开课学院组织实施。学院应随时检查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和研究生的上课情况,同时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学院研究生课程进展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备研究生处。
第三十条 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估中心依据《平顶山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平学院行〔2023〕81号),对研究生教育教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学院要积极配合督导工作,对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积极改进,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处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学院年终目标考核依据和教学事故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开课学院应做好课程教学档案的保存工作,各类教学材料的存档应签字盖章齐全、材料完整、页面整洁、严禁涂改。
第七章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按照《平顶山学院教学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平学院行〔2023〕63号)执行。
第八章 课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 课程教学总结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课程教学进行分析和总结,交课程所在学院存档。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教学过程体会等。
第三十五条 课程评价
各学院在每学期教学周结束后,及时通知研究生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进行教学评价,课程教学评价结果作为授课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任课教师应根据研究生意见与学科发展情况,经常更新并精心设计教学内容,精心准备教学素材,积极投入研究生课程教材建设和课程建设,参加或主持适应于研究生的高质量、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编写。配合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与质量提升工程,积极建设优质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精品在线课程等研究生精品课程与研究生精品教材。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