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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2-15文章来源: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处 作者: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研究生教育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与解决行业产业实际问题的能力,打造高水平研究生专业实践体系,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专业实践是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必修环节。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由研究生处牵头负责,统筹管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具体组织与实施。导师是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实践单位,与校外行业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

第二章 专业实践要求

第四条 专业实践内容。专业实践内容应与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相结合,从事本工程领域或职业领域相关的应用创新、技术研究、职业体验和职业素养提升等工作,具体内容由导师和行业导师协商决定。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内容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任务开展。

第五条 专业实践时长。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0.5年,不具有2年企业工作经历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年。其余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长应符合相关专业学位教指委要求,且时长不少于0.5年。时长与专业实践学分的对应关系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

第六条 专业实践组织方式。专业实践按照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组织。具体组织方式包括:

1.依托导师自身所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累计0.5年至1年;

2.依托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建立的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累计0.5年至1年;

3.研究生参与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技竞赛或“双创”大赛并获得奖励,原则上认定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奖个人或获奖团队前三名,国家级获奖个人或获奖团队前五名,可视为参与专业实践0.25年,科技竞赛和“双创”大赛认定专业实践时长最多累计0.5年。

4.研究生结合本人的论文选题和就业去向,自行联系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累计0.5年至1年。

第三章 专业实践实施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与校内导师一起制定个人专业实践计划,填写《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申请表》,交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审批后,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研究生处备案。

研究生签订《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协议书》与《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承诺书》,同时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备案后方可进入专业实践阶段。

第八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阶段应自觉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主动接受校内外导师的指导,认真完成专业实践计划,定期向导师汇报专业实践进度和收获,按时撰写实践报告。

第九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结束后一周内填写《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研究生实践总结报告不少于5000字),并报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分段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在全部实践阶段结束后提交《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其中实践总结报告内容需覆盖各分段实践。

第十条 研究生在实践考核完成后,提交《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审核。最迟在研究生申请学位答辩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培养方案进行专业实践学分认定。

第四章 专业实践保障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按要求参加专业实践。在参加专业实践前向学校和实践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以便学校或者实践单位提供专业实践岗位、签订专业实践相关协议。在专业实践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不做有损学校声誉、危害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导师及时掌握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教育研究生保守实践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提醒研究生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引导研究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实践单位推荐骨干专家作为行业导师人选,协助研究生培养单位办理行业导师资格认定和聘任的相关手续。定期与行业导师、实践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协同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与实践单位商议确保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或实习责任保险等,以及满足其他研究生专业实践实际需要,保障专业实践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高度重视专业实践工作,认真做好研究生专业实践安全教育与管理,增强研究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指定专兼职人员从事专业实践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多种形式的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组织建设规模适度的校外行业导师队伍,为满足研究生专业实践需求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定期汇总校内外实践单位、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专业实践相关数据,对专业实践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实习实践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行业导师的聘任和管理依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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