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学位〔2020〕20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精神,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和协同育人,加强学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着力增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学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科教融汇、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重要载体。加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是适应新时代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强化研究生创新和实践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根据培养需要,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建立一定数量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成效是学校对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进行资源配置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章 基地的设立和考核
第四条 设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对合作单位的基本要求:
1.合作单位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能满足学校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生实践学习的需要,具备相关专业项目、科研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能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指导研究生;
2.合作单位有长期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意愿,具有进一步拓展与学校进行科研项目联合申报、科研技术合作研发等方面的潜力;
3.合作单位拥有一批有高级技术职称、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指导能力的专业人才,能够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
4.合作单位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有劳动、卫生、安全保障等措施。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需要建设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结合学科和专业领域特点,积极联系合作单位,与合作单位签定关于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合作协议,规定合作的具体内容、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双方根据协议对基地进行建设与管理。合作协议期限一般为5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协议的基地自动终止合作并取消基地资格。
第六条 基地建立后,填写《新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信息表》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对每个基地建立教学档案,内容包括:
1.基地介绍材料:主要包括基地简介,共建单位介绍,资质证明,基地负责人介绍,共建协议,规章制度,师资状况,合作项目,使用专业等。
2.基地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每年进入基地进行专业实习的专业名单、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指导计划、指导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等材料),实践成果,基地对学生实践情况的反馈记录等。
3.基地所在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的情况等。
第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基地工作会议,交流基地建设管理经验和基地研究生培养经验。每5年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进行考核和重新认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保障条件、人才培养成效、组织和制度建设、特色及创新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相关基地“继续深化合作”、“责令整改”或“给予撤销”的意见。
第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基地予以撤销,所在培养单位应向研究生处提交《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撤销备案表》:
1.考核不合格“给予撤销”的。
2.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或连续三年未使用的。
3.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
4.合作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议不再续签协议自然解除合作关系的。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各方职责
第九条 基地成立基地办公室,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培养单位、合作单位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基地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基地办公室是基地开展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分别设在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合作单位,其职责是: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与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处工作职责:
1.指导基地建设规划与实施工作;
2.制定学校基地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基地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3.负责基地导师的遴选、培训、聘任、考核和管理工作;
4.负责基地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工作;
5.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合作单位以及学校有关学院和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与合作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推动实施;
2.负责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制订有关管理办法;
3.落实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基地培养有关工作;配备由专任教师担任的督导员,负责基地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实践等方面的督导工作;
4.组织研究生进入基地培养;确保进入基地培养的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加强与合作单位、基地导师、学校导师的联系,掌握研究生培养情况,加强对研究生的管理;
6.负责研究生在基地学习的培养过程管理与质量把关;
7.负责基地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8.选派青年教师到基地进行科研合作或交流学习,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第十三条 如基地研究生涉及多个学院的多个学科时,实行责任学院制度,各培养基地明确相应的责任学院。责任学院在研究生处的指导下,协调相关学院,会同合作单位相关部门做好相应基地研究生培养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平台、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校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在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过程中发挥相应支撑、协助、参与作用。
第十五条 合作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与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制订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推动实施;
2.组织实施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制订有关管理办法;
3.落实基地管理的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
4.负责基地导师队伍的建设,与学校共同进行导师队伍的考核和管理;
5.负责基地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6.负责基地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学习、工作、住宿等安排和党团员组织生活安排,根据研究生在基地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发放一定数额的工作津贴或生活补贴;
7.根据实际岗位需求,优先考虑录用在基地培养的研究生;
8.为学校青年教师到基地进行科研合作和交流学习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研究生在基地的培养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因学校、合作单位、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导师
第十七条 基地研究生实行双导师或导师组制度,分别为其配备基地导师和校内导师。合作单位推荐基地优秀技术和管理骨干作为基地导师,聘请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管理办法另文制订,学校审核批准后为新聘任基地导师发放聘书,聘期为3年(一届学生)。研究生联合培养导师纳入学校导师队伍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开题、中期考核和答辩,指导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等工作,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九条 基地导师负责研究生在基地的实践训练指导,协同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论文选题、开题等论文研究工作,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同时负责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对研究生在基地实践的工作和表现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基地导师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专题讲座等工作,参加学术研讨、师资培训、政策学习、教材编写、案例库建设等研究生培养相关活动。双方导师应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定期交流研究生思想、学习、生活等事项,共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双方每月至少沟通1次,每年在联合指导方面须有2次以上面对面交流或讨论。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后,填写《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申请表》,签署《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协议书》,方可进入基地进行实践与学位论文等工作。进入基地后学籍仍然是学校在册研究生,并且继续享受规定学制范围内相应类别在校生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地研究生的基本要求:
1.按照导师组要求认真开展实习实践、课题研究与学位论文等工作,并承担合作单位一定的工作任务;
2.经常向学校导师或导师组汇报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
3.自觉遵守合作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4.自觉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提升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基地研究生必须购买相关保险并作出安全承诺。
第二十三条 基地研究生在完成导师与合作单位安排的相关工作前提下,每月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工作津贴或生活补助。
第二十四条 在基地培养结束后,须按要求提交《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和学位论文。
第六章 培养
第二十五条 基地研究生的培养应符合学科建设规划,注重学校主导和学科引领,突出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深度融合的培养特色,强调学生科研实践能力的训练,在实际生产与科研实践中不断积累职业能力提升的经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生及科研工作实际情况,研究生在基地的培养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每年春季学期,基地办公室组织编制本年度上岗导师及培养方向指南。内容包括:在岗导师名单、导师简介、培养专业(领域)、研究方向与在研课题、拟招生计划等。根据指南,学校编制基地招生与培养计划;在春季学期结束前将基地研究生选配到位。
第二十八条 在基地培养期间,基地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要求:
1.在基地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学校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地科研实践和工程实践情况制定研究生在基地期间培养计划,并报送基地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备案;
2.结合所学专业进行科研实践或工程实践,可以在相关部门的技术岗位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生产实践,也可以和基地导师一起从事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研发实践;
3.每周至少向基地导师汇报一次学习、科研、工作等情况;每2周至少与学校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联系一次,汇报学习、科研、实践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基地研究生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应公开进行,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以及课题条件等作出论证。开题报告需基地导师和学校导师认可。
第三十条 基地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要求按照学校现行的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和论文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论文答辩由双方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导师应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合作单位有维护对方知识产权等有关权益的义务。可根据实际需要,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期间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归属,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涉密项目,相关方面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章 学校为合作单位提供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合作单位的学习进修和业务培训提供支持,或面向在职人员开展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或非学历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提供高水平的科研力量,与合作单位在共同申报科研项目、科技攻关和申报奖项等方面加强合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合作单位科技活动提供图书资料、实验室等方面的优质资源服务;为合作单位优先输送各类优秀毕业生。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进入基地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主要指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进入基地进行培养,其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