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培养模式改革,完善行业(企业)导师选聘、考核和激励机制,重构校企双导师队伍,强化专业学位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确保学校协同育人的基本条件与成效,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学位〔2020〕20 号)和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产教融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导师在科研合作与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应用性和实践性。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施“双导师组”制,行业(企业)导师组作为第二导师组,与校内导师组共同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任务。
第四条 行业(企业)导师聘任坚持“按需聘用,注重实效,择优聘用,确保质量”的原则,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对师德师风有问题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行业(企业)导师的数量需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确保当年专业学位研究生与行业(企业)导师人数达到1:1。
第二章 遴选与聘用
第六条 行业(企业)导师人选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充分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
第七条 为完善行业产业部门参与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准入标准,行业(企业)导师人选应在本专业或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社会声誉,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有能力并保证有足够时间对学生实习和实践进行指导,参与过重要科研项目、获得过授权发明专利、技术类奖励或智库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预指导研究生专业(领域)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博士学位并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从业满1年;
(三)具有硕士学位并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从业满3年;
(四)在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知名外资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部门等担任重要技术或管理职务。
与我校有实际科研项目合作的行业(企业)专家可优先选聘为我校行业(企业)导师。
第八条 行业(企业)导师遴选要与专业实践环节紧密结合,行业(企业)导师人选所在单位一般应为我校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联合培养单位。
第九条 行业(企业)导师人选由校内导师根据自己科研团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求予以推荐,校内导师负责在研究生系统内填报行业(企业)导师申报人信息,并建立一对一的培养合作关系。
第十条 对经正式遴选的行业(企业)导师,颁发平顶山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企业)导师聘书,聘期为3年(一届学生)。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为保证行业(企业)导师更有效地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依据《平顶山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实施办法》(平学院行〔2024〕64号)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专业型硕导的规定,行业(企业)导师的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行业(企业)导师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特别是专业实践计划的制定,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原则上由本人所在单位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实践岗位,协助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相关行业资格认证,强化专业学位类别与相应职业资格认证的衔接机制;
(二)行业(企业)导师与校内导师积极配合,共同开展案例教学、共同编写教材、开展科研合作等,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培养活动,每年为研究生举办不少于1次(含1次)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
(三)行业(企业)导师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设计及论文指导,参加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多个培养环节;
(四)行业(企业)导师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思想教育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校内导师及时沟通了解研究生学习情况并给出培养意见;
(五)行业(企业)导师应积极参与校企联合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积极拓展与所指导专业(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成为校级或省级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行业(企业)导师参与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管理与维护,同时参与我校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为完善行业产业部门参与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监测评价,经我校正式遴选的行业(企业)导师在聘期内应参加行业(企业)导师年度考核,各学院按本办法第三章行业(企业)导师的工作内容制定行业(企业)导师考核办法,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聘任期满需由校内导师向所在学院提交行业(企业)导师续聘申请,学院对申请续聘的行业(企业)导师进行资格审核与续聘。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行业(企业)导师职责的,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报研究生处备案,解除聘任关系,并协助学院妥善安排所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后续培养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以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根据行业(企业)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实际参与的工作,包括课堂教学、设计指导、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实际贡献,发放相应的酬金。各学院可参考《平顶山学院教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制定相应的发放标准,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积极鼓励行业(企业)导师参与我校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并制定院级激励政策,扎实推进行业(企业)导师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全过程。
第十五条 学院负责行业(企业)导师的日常管理,督促行业(企业)导师履行职责,评价导师工作业绩,并进行聘期内的年度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