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精神,鼓励广大研究生指导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和表彰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评选次数
第二条 由平顶山学院正式聘任、目前在岗,且完整地指导过一届(含一届)以上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第三条 “研究生优秀指导教师”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数量限制在当年获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数量之内,并予以表彰。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政治思想及业务水平基本要求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指导水平和道德情操,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与规章制度;
(二)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对研究生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积极协调解决;
(三)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勇于进行研究生培养与教学的改革,注重研究生独立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四)主讲过至少一门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五)本人及指导的研究生未发生过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必须至少满足下列业绩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一条为必备条件):
(一)当年所指导的研究生中有至少1名(含1名)学位论文被评为“平顶山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二)近三年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奖励或国家奖学金;
(三)近三年指导的研究生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含2篇,排名次序应为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所发表的期刊论文有一篇被SCI、EI、A&HCI、SSCI、CSSCI(不含会议论文)收录;
(四)近三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就业情况良好;或考上“211”“985”高校的博士研究生。
(五)近三年主持完成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中有自己指导的研究生参与;或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六)近三年指导的研究生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七)近三年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研究生毕业生称号。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推荐指标分配
研究生处根据各学院导师人数及在读研究生人数等实际情况向各学院分配推荐名额,并采用差额方式进行评选。
第七条 个人申报
申请者填报《平顶山学院研究生优秀指导教师申报表》(附件)及附佐证材料,按期交到指导的研究生所在学院;
第八条 学院推荐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申请者填报的《平顶山学院研究生优秀指导教师申报表》和佐证材料,并根据评选条件按照分配的推荐指标数择优推荐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申报表与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研究生处。
第九条 学校审核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候选人进行审核,拟定研究生优秀指导教师获奖名单,并公示3天。
第十条 学校公布获奖者名单。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评选资格,5年之内不能参加评选。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二条 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颁发“平顶山学院研究生优秀指导教师荣誉证书”并载入导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选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