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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5-02-15文章来源: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处 作者: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的通知》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精神,培养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研究生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繁荣我校科学研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第二条 所有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须坚持:

(一)求真务实、诚实守信、严谨自律、团结合作;

(二)树立法治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研究成果;

(三)实事求是,严谨治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四)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与利,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的处理

第四条 对违规研究生的处理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五条 在科学研究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凡有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之一者,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奖项、延缓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已经授予学位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撤销学位,并给予其指导教师相应的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对外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受理和鉴定

第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受理由研究生处负责,由校-院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并将调查情况交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并公示。

第八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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