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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5-02-15文章来源: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处 作者: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招收培养的学历和学位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按时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新生入学

第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录取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最长期限为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新生入学前或在复查中,其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其需在家休养的;

(二)全日制新生因创业所需的。

本人须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定向录取的研究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提交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确因创业需要,待1年后可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但累计(从录取通知单报到时间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回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自接到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通知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节 注册、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研究生应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获得批准后,最多可以延期2周注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2周的,视为自动退学,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的除外。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缴费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参加学习、科研及其他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研究生请假、销假手续的办理应按照《平顶山学院研究生请假制度》执行。各学院负责掌握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研究生的考勤情况,并及时处理。

第三节 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在研究生综合测评时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可以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重修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记载成绩时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考(不含补考课程),必须在考前持有充分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核准。

第十八条 擅自缺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籍档案,不得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把研究生的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情况记入学籍档案。研究生开展创业活动可取得社会实践学分。

第四节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本单位确实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如推荐免试、士兵专项计划等)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从外校转入我校的,不得转专业。研究生申请转专业须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多可申请一次转专业;

(二)申请转出专业和申请转入专业应属同一培养类型(学术型或专业学位)和同一学习形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

(三)申请者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初试科目应与申请转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相同。

(四)申请者当年入学成绩应不低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学校录取分数线。

转专业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在第一个学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并由申请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其是否具有专业专长进行认定,报研究生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因导师无法继续履行指导等特殊情况,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导师离职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转入双方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并经学校研究后决定。原则上每年九月份集中受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被录取后一般不可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本校研究生,须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拟转入校培养要求的,再经我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以办理转学。学校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我校接收招生专业和培养类型相同的其他高校研究生转入我校继续学习。申请人须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同时提供原就读学校同意转学的证明,经研究生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拟转入专业导师和学院同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转入。学校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拟从外校申请转入本校就读的研究生,若与原就读学校有特殊协议约定的,应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校外转入或校内转专业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所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完相关规定内容,其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课程一致的,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予承认。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要求的,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每年九月份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期间需中断学习者(含创业者),应办理休学。休学申请须本人提出,由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所在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提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还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务所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持有有关证明),由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获准复学的研究生,学院可予以注册。

第三十条 定向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与复学,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申请。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必修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累计4门的;

(二)一门必修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三)不论何种原因,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而未能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或未通过论文答辩的;

(四)经阶段考核或中期考核不合格必须终止学业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而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出境(含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2周以上的;

(八)未在学校规定时间注册超过2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由研究生本人填写自动退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批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发文。其他原因退学的由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终止学籍。

第三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学校退学决定公布后2周内,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应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研究生发给退学证明,并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三)退学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因各种原因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节 学制、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等各种原因,从录取通知书报到时间开始计算)。经学校认定的研究生离校创业项目,其最长学习年限为普通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加2年。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如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获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期毕业期间,其培养业务费、生活补贴等由导师或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取得相应的学分,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达到规定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通过者,经研究生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提前半年毕业。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准予毕业。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

第四十二条 毕(结)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或学籍处理批文、学籍表、成绩单、毕业决定、授予学位决定及奖惩材料等由所在学院存入其个人档案,在研究生本人离校后及时寄往研究生就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定向培养研究生的上述学习材料及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由学院根据有关协议寄往其所在单位。

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论文等应按学校要求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学习满1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的退学研究生,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开具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开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向研究生处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学生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以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规定提出奖学金的申请和参加评选。《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及奖助体系实施方案》(平学院行〔2024〕69号)中规定的不得参加评选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学生在享受奖励期间如受到处分或退学警告,终止享受该奖学金。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选规则、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实行公示,学生有权就有关问题向学校、学院提出异议,并得到答复。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违纪研究生的处理按照《平顶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平学院行〔2017〕61号)和《<平顶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补充规定》(平学院行〔2019〕12号)执行。

第六十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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