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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5-02-15文章来源: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处 作者: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适应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形势与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二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人才和高等学校师资以及相关行业所需的高层次人才,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实验技能和现代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本研究方向国内外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社会意义、应用价值和创新性。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三)身心健康。

第三章 培养方向

第三条 研究方向是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分支,应根据本学科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条件而定。

第四条 研究方向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划分应宽窄适度,注重学科之间的相互交叉,发展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等各种原因,从录取通知书报到时间开始计算)。经学校认定的研究生离校创业项目,其最长学习年限为普通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加2年。

第五章 培养方式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采取政治理论课学习与经常性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课程学习、科研论文和专业实践相结合,研究生导师负责和研究生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相结合,不仅使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实验技能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还要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教学、科研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授课方式应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可以是讲授、讨论或实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提倡案例教学,也可以多种形式相结合,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并结合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生应参加教学或专业实践,考核合格者取得学分。

第十条 研究生的学术报告与研讨应贯穿于整个学习过程。其中在开题报告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阶段,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完成两次学术报告,并在整个学习期间须参加一定数量的校、院级学术报告,经学院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学位论文开题,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考核不合格者,延缓学位论文开题。

第六章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由各学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统一制定。培养方案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和方法、课程设置、实践环节、学术活动及论文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培养方案一般2~3年进行一次修订(可根据本学科培养周期定)。

研究生培养方案,各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中培养目标要求,结合本学科特点编制。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还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及相关要求编制。

培养方案修订应组织相关专家(建议有国家或省相关学科评议组或专业教指委成员参与)进行专家论证,并撰写《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说明》与《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是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计划,由研究生和导师及指导小组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制定。新生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填报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审核后,各学院进行审核。研究生培养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有课程无法开课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的,应在不减少原培养计划总学分的前提下,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导师和学院批准后提交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四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修满32学分(具体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相关要求为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18学分(公共基础课8学分),创新实践1学分,学术报告与研讨1学分。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修满30学分(具体以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的相关要求为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18学分(公共基础课5学分),专业实践6学分(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

工程类(生物与医药、机械、土木水利、资源与环境、电子信息、材料与化工、能源动力、交通运输)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求修满32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18学分(公共基础课8学分)。根据《全国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的实践时间要求,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不具有2年企业工作经历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年。非全日制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任务开展。

第七章 中期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一种选优汰劣的制度,对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起到重要保证作用。

第十六条 考核范围

凡本校注册学籍的所有硕士研究生且通过开题报告者方可参加中期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与要求

(一)中期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和学位论文进展等;

(二)思想品德表现良好,学习成绩良好,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具有相应科研能力的研究生,中期考核评定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期考核不合格:

1.思想品德表现差,或触犯党纪国法受到公安机关查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2.课程成绩和应修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

3.学位论文工作进展缓慢,明显表现出缺乏科学研究能力者。

4.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完成学业者。

5.导师和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的综合情况,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四)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视其情况给予一年后再次中期考核,或终止学业处理。

对终止学业研究生的处理意见应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 考核时间

中期考核,三年制研究生一般在第 5 学期前完成。

中期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学院组织实施。学院可以结合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同时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办法

(一)研究生个人小结,导师和指导小组对研究生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科研能力、身体状况等作出综合评定;

(二)学院在导师和指导小组评定意见的基础上,需满足《平顶山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和《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的中期检查有关要求,并结合平时表现作出考核意见。

第八章 学位论文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是对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基本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研究生必须在导师及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在课程学习的同时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和参加科研活动等,了解本学科的有关研究领域,前人工作情况和目前发展动态,以及当前国家生产经济建设中亟须解决的问题等来准备研究课题,课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一般于第 3 学期组织开题报告,研究生正式确定研究课题,制订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定期向导师和指导小组进行学位论文阶段工作小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研究生中期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由学院依据《平顶山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执行。中期检查工作,三年制研究生一般在第5学期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环节,依据《平顶山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

第九章 提前毕业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表现优异,中期考核等级为“优秀”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在答辩前,科研成果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可申请提前毕业。

1.本人为第1作者(导师为第1通讯作者)或本人为第2作者(导师为第1作者),以平顶山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本学科相关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且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2.完成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奖项1项,以结项证书或获奖证书为准,限前3名,项目或获奖应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

3.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授权专利证书为准,限前2名,专利内容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

以上成果必须以平顶山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结项、获奖、专利等须提供相应证书原件;所有期刊的增刊不计算在内;收录论文须提供检索证明;论文发表的期刊不得为预警期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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