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我校教学计划和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由任课教师、班长或者院研工办负责检查研究生出勤情况。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活动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请假、销假手续的办理:
1.事假:请假在半天以内并且不出校者由班长审批,并将请假条及时转交院研工办;半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由导师签字,院研工办审批;超过三天者经导师、院研工办签字,由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批;超过五天者须填写《平顶山学院研究生请假审批表》,经导师、院研工办签字,由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2.病假:请假三天以内者由导师、院研工办审批;三天以上、五天以内者经导师、院研工办签字,由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批;超过五天者须填写《平顶山学院研究生请假审批表》,经导师、院研工办签字,由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病假需要离校治疗者应当出具医院证明。
3.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院研工办销假,未销假者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 无故超假者,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 对旷课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弄虚作假者,从严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包括本数。
第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请销假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